2014年,刘某与鲁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当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婚后两人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2017年2月,鲁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两人关系有所缓和。2017年12月,鲁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刘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鲁某与婚外第三人同居并生育一女,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要求鲁某赔偿精神损失20000元。
2婚内与他人生育子女是否适用精神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第4条实际上规定了离因损害,离因精神损害赔偿保护的是离婚案件中受害方因过错方侵权造成的非财产上损害,法律应从符合侵权行为构要件的离婚原因中,选择对婚姻关系危害较严重的情形,将其规定为离因侵权行为,一般包括婚外性行为、家庭暴力等。
因此在此次案件中,法院依法判决准予鲁某与刘某离婚,鲁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失费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