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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有一句小孩子都知道的话:“有困难找警察”。但是现在很多人有问题不找警察而是找侦探公司去解决,为什么会这样呢?主要原因我觉得有两点:第一,侦探公司能解决一些警察不能解决的问题。第二,隐私。
有什么事情是警察解决不了但是侦探公司可以解决的呢?其实有很多,比如说寻人寻址,想找一个多年不见的老朋友,这个不属于警察的范畴,但是需要具备警察的能力才能解决。比如说子女行为监护,可怜天下父母心,有的父母希望了解自己的孩子到底在做什么,安全吗,这种事情警察叔叔肯定不能解决。再比如说婚姻调查等等,很多都是警察叔叔的职权范围之外的事,但是有需求,侦探公司正好解决了这类的问题。
隐私。警察进行调查属于国家行为,许多事情的调查容易被媒体曝光,当事人会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困扰。比如婚外情调查,没有会想让人知道自己的丈夫出轨了,都想悄悄的把事情调查清楚了,私下里解决了。警察办不到,但是侦探公司可以做到,可以很好的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文学作品中的私人侦探与现实中的私人侦探
在有关私人侦探的报道乃至学术文章中,作者总是有意无意地把文学中的私人侦探和现实中的私人侦探联系起来。这种联系并非没有必要,也并非不可以。但是,在联系之前如果不对两者进行应有的区分,就容易造成概念使用的混乱乃至错误。毕竟,普通群众对于私人侦探的认识和体会更多的是来自于文学,而不是现实。
文学描写中的私人侦探,例如最著名的福尔摩斯和波洛等人物,他们办理的案件基本上都是刑事案件,而且是一些具有高难度的疑难案件。作为小说,作者总是从吸引读者的目的出发,尽量塑造英雄式的人物,让英雄以其特有的智慧和经验运用一些特殊的知识去侦破一起又一起案件。应该说,这与现实生活中的私人侦探形象和工作模式是有很大的不同的。尤其是在现代西方,私人侦探已经公司化、团体化。
他们或者以合同制的形式,或者以专有制的形式组织到一起,相互配合、协同工作才是实际情况。虽然,其中也并不乏个人能力非常强的私人侦探,但是并没有如此的神奇,也很少如此突出个人作用。同时,私人侦探的工作范围较之文学作品中的范围要大得多。
国外私人侦探与中国当前的私人侦探
从范畴上讲,私人侦探仅仅是一个概念,其所指向的实践中的客观实在是与许多具体的条件相联系的。也正因为这些互不相同的条件的存在,使得私人侦探概念变得不那么容易区分。
而其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有侦查权。欧美私人侦探有侦查权,中国私人侦探没有侦查权。
在西方私人侦探的职能中,第一条就是“调查已经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的犯罪活动和其他违法活动情况”。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西方传统意义上的私人侦探是可以而且应当实施刑事侦查行为的。还很难说是真正的完整意义上的私人侦探机构。因为他们从事的调查活动主要不涉及刑事案件领域,而仅仅是局限在婚姻家庭、商业秘密调查等民事事务范围内,而采用的手段也比较原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