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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有哪些,是不是不给离婚
一、离婚冷静期有哪些,是不是不给离婚
离婚冷静期是指双方进行了离婚登记之后,有三十天的时间决定是不是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并不是说不给离婚。如果双方三十天内没有撤销离婚申请,那就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
《民法典》第
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时,在哪些情况下不给孩子抚养费
离婚时,在下列情况下不给孩子抚养费:
一、双方协商一致,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负担孩子全部的抚养费,不要求对方支付的。
二、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
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孩子全部的抚养费的。
另外如果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的也可以暂时不支付抚养费,但等其恢复自由后仍然要继续支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夫妻长期没有性生活是不是可以起诉离婚
夫妻长期没有性生活可以起诉离婚,但是法院不一定会判决离婚,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因为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破裂,而夫妻长期没有性生活并不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所以就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才能被法院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
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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